合肥体育运动学校校内资助经费管理使用办法
发布日期:2011-04-18 来源: 浏览次数:758
为了加强对我校校内资助经费提取使用管理,落实国家助学金发放管理中关于校内资助的有关政策,确保资助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皖政【2007】74号),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民生工程普通高校中职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生资助工作实施办法》(教助【2008】1号)和省教育厅《关于做好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校内资助工作的通知》(教秘【2009】386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资助工作实际,特制定我校校内资助经费使用办法,具体如下:
一、经费来源与管理按照有关文件精神,学校每学期在取得事业性收入的同时按5%的比例计提,用于家庭困难学生校内资助专项经费,分账核算,专款专用。
二、经费使用范围
1、本办法资助的学生,是指已录入我校正式注册接受中职教育、家庭经济确有困难的学生;
2、本经费用于在校家庭特殊困难、家庭变故学生的学费减免和生活困难补助;
3、本经费用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校内勤工俭学岗位补助;
4、本经费用于品学兼优的学生在校的奖学金;
5、本经费用于学生在校意外伤害事故的补贴;
6、本经费用于我校运动员参赛前体检及保险;
7、本经费用于我校运动员参加相关活动的交通补助;
8、本经费用于我校运动员训练高温补贴;
9、本经费用于我校运动员外出交流、集训、比赛的伙食补助;
三、申请条件和审批程序
1、享受校内资助的在校的贫困学生必须是自强自立、奋发向上、品学兼优、全面发展且家庭经济困难无力支付学习费用的学生。
2、贫困生在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后两周内,书面向学校提出申请,如实详述家庭经济状况。
3、贫困生须出具家庭所在村委会(居委会)、乡镇办(街道办)、县(区)民政部门或教育行政部门的相关证明抚养人下岗失业的有当地的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证明;系残障家庭的,应有当地残联或民政部门证明;身患严重疾病的有医院证明;亡故的有当地派出所证明等。家庭遭遇严重自然灾害,无力自救的有当地民政部门证明。
4、贫困生申请书及证明材料送交本班班主任,由班主任在班级组织公开初审,着重调查核实该生在校期间的生活消费状况,写出书面意见并及时将初审后的材料汇总签署意见后送交学生资助管理工作办公室复审。
5、学生资助管理工作办公室在接到贫困生申请及证明材料后,进行复审。复审必须严格、公正、公平、公开。复审的内容包括:
(1)申请理由及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
(2)是否符合国家政策和本办法的规定;
(3)在校表现是否料号,生活有无奢侈现象。复审时要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可召集任课教师、同学等座谈,也可采用校内公示的办法进行。
6、学生资助管理工作办公室对不能提供复审的申请,予以退回。学生申请复审通过后,由学生资助管理工作办公室拟定资助意见,提交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
7、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调查研究后,根据情况作出资助的决定,并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四、对违规及弄虚作假现象的处理
1、学校对贫困生予以资助,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申请人及各级工作人员必须以严谨的政治态度认真对待。严禁在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2、申请人必须真实反映家庭情况。对提供虚假证明骗取资助的,经查实后除必须退还外,还将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纪律处分。
3、工作人员涉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中饱私囊的,由学校予以查处。
4、获得资助的贫困生,学习不努力或品行不端,屡教不改,受到学校纪律处分者,将视情节情况,给予取消资助资格处理。
五、严肃资助工作纪律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严格遵守“七个严禁“(严禁优待亲友、严禁以权谋私、严禁虚报冒领、严禁变相套取、严禁公款私存、严禁挤占挪用、严禁违规操作)的工作规定,以高度的责任感做好校内资助管理工作。
为了加强对我校校内资助经费提取使用管理,落实国家助学金发放管理中关于校内资助的有关政策,确保资助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皖政【2007】74号),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民生工程普通高校中职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生资助工作实施办法》(教助【2008】1号)和省教育厅《关于做好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校内资助工作的通知》(教秘【2009】386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资助工作实际,特制定我校校内资助经费使用办法,具体如下:
一、经费来源与管理按照有关文件精神,学校每学期在取得事业性收入的同时按5%的比例计提,用于家庭困难学生校内资助专项经费,分账核算,专款专用。
二、经费使用范围
1、本办法资助的学生,是指已录入我校正式注册接受中职教育、家庭经济确有困难的学生;
2、本经费用于在校家庭特殊困难、家庭变故学生的学费减免和生活困难补助;
3、本经费用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校内勤工俭学岗位补助;
4、本经费用于品学兼优的学生在校的奖学金;
5、本经费用于学生在校意外伤害事故的补贴;
6、本经费用于我校运动员参赛前体检及保险;
7、本经费用于我校运动员参加相关活动的交通补助;
8、本经费用于我校运动员训练高温补贴;
9、本经费用于我校运动员外出交流、集训、比赛的伙食补助;
三、申请条件和审批程序
1、享受校内资助的在校的贫困学生必须是自强自立、奋发向上、品学兼优、全面发展且家庭经济困难无力支付学习费用的学生。
2、贫困生在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后两周内,书面向学校提出申请,如实详述家庭经济状况。
3、贫困生须出具家庭所在村委会(居委会)、乡镇办(街道办)、县(区)民政部门或教育行政部门的相关证明抚养人下岗失业的有当地的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证明;系残障家庭的,应有当地残联或民政部门证明;身患严重疾病的有医院证明;亡故的有当地派出所证明等。家庭遭遇严重自然灾害,无力自救的有当地民政部门证明。
4、贫困生申请书及证明材料送交本班班主任,由班主任在班级组织公开初审,着重调查核实该生在校期间的生活消费状况,写出书面意见并及时将初审后的材料汇总签署意见后送交学生资助管理工作办公室复审。
5、学生资助管理工作办公室在接到贫困生申请及证明材料后,进行复审。复审必须严格、公正、公平、公开。复审的内容包括:
(1)申请理由及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
(2)是否符合国家政策和本办法的规定;
(3)在校表现是否料号,生活有无奢侈现象。复审时要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可召集任课教师、同学等座谈,也可采用校内公示的办法进行。
6、学生资助管理工作办公室对不能提供复审的申请,予以退回。学生申请复审通过后,由学生资助管理工作办公室拟定资助意见,提交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
7、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调查研究后,根据情况作出资助的决定,并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四、对违规及弄虚作假现象的处理
1、学校对贫困生予以资助,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申请人及各级工作人员必须以严谨的政治态度认真对待。严禁在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2、申请人必须真实反映家庭情况。对提供虚假证明骗取资助的,经查实后除必须退还外,还将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纪律处分。
3、工作人员涉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中饱私囊的,由学校予以查处。
4、获得资助的贫困生,学习不努力或品行不端,屡教不改,受到学校纪律处分者,将视情节情况,给予取消资助资格处理。
五、严肃资助工作纪律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严格遵守“七个严禁“(严禁优待亲友、严禁以权谋私、严禁虚报冒领、严禁变相套取、严禁公款私存、严禁挤占挪用、严禁违规操作)的工作规定,以高度的责任感做好校内资助管理工作。